(a) |
所有標準展位必需由主辦機構聘請之大會承建商負責承建。 |
(b) |
參展商應聘請其私有承建商或大會承建商負責其展位內的佈置。參展商應儘量把其展位佈置得吸引,以助展示及推銷其商品。 |
(c) |
參展商若聘請其私有的承建商裝飾其展位,參展商應依循主辦機構安排之時間在展覽會舉行前及結束後進行布展及拆卸工作,而這些工作所產生之所有廢料及垃圾,參展商需負責予以清理及搬離展覽會場。 |
(d) |
在展覽會進行期間,參展商需負責保持其展位內之清潔。 |
(e) |
參展商需在展覽會結束後立刻把其商品和展品搬離展位及展覽會場,並需把展位清理妥當後交還主辦機構。展位內之裝飾物品必需予以清除。展位內如有損毀,參展商需負責維修妥當。 |
(f) |
有關展位內之裝飾,參展商需依照主辦機構制訂的規則進行裝飾。有關的規則將於稍後提供。 |
(g) |
布展的工作需在展覽會舉行前一天完成。任何裝飾的改動或修理,需得到主辦機構同意後方可進行,並且只許在展覽會的非開放時間內進行。 |
(h) |
展覽會場內所有電器和電路接駁的工作,需由主辦機構聘請的大會電工全權負責。參展商需支付給大會電工其電器安裝的費用。參展商嚴禁在展覽會場內使用萬用電插座。 |
(a) |
凡駐留展位內之所有工作人員,需為參展商之雇員,並需遵守展覽會的規則。 |
(b) |
參展商需因應其需要購買足夠之保險。主辦機構對參展商或其員工在展覽會中遭到的任何損失或傷害,概不負責。 |
(c) |
參展商需安排足夠的雇員去駐守其展位,無使其展位內空無一員或駐守員工不足。 |
(d) |
在展覽會場內,參展商或其雇員絕不能在其展位以外的地方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
(e) |
參展商不能在展覽會場內的任何其他地方進行廣告宣傳或商業活動。 |
(f) |
在展覽會場內,參展商或其雇員不得進行任何行為或活動以導致對主辦機構或其他參展商構成滋擾或不便。 |
(g) |
在展覽會進行期間,參展商或其雇員不應攜帶任何食品或飲料進入展覽會場。 |
(h) |
參展商需完全承擔因其違規或對展覽場館造成任何損毀而導致的一切法律上及其它相關責任。若有第三者因參展商的違規或損毀而向主辦機構作出起訴或追究,參展商需公然承擔一切,以免除主辦機構所負的責任。 |
(i) |
在展位內的一切貨品或任何展品,均屬參展商所有。參展商應在展覽會結束後立即把上述貨品及展品搬離展覽會場。任何上述貨品或展品若未能遵照主辦機構的安排而遷出展覽會場,則會被充公。在展覽會結束後,主辦機構對上述貨品及展品的安全,概不負責。 |
(j) |
參展商需依循主辦機構所安排的時間表把展品搬入和遷出展覽會場。無論在展覽會舉行前、進行期間或結束後,主辦機構對上述貨品及展品的安全,概不負責。 |
(k) |
在展覽會舉行期間,展覽會場若因火災、水災、風暴、颱風、建築結構性損壞、地震、地陷或任何其他的因素(非主辦機構的失誤)而導致不適合應用或不能進入,並致使參展商不能在展位內或展覽會場內的其他地方展示其商品或展品,主辦機構對此概不負責,並無責任把展位或展覽會場修好。 |